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校 ,由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建議名單 ,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本部。 專案輔導學校得優先推選未兼任行政職者,並將推選結果公告周知。 第一項專任教職員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 之。 本部得參考第一項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 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