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
  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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