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 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