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
立之。
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
,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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