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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