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
  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