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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