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各社會教育
機構:
一、圖書館或圖書室。
二、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
三、科學館。
四、藝術館。
五、音樂廳。
六、戲劇院。
七、紀念館。
八、體育場所。
九、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
十、動物園。
十一、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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