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補習班應有固定之教學場所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總面不 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室內之通風及採光應良好並備有緊急疏散通道及 足用之消防器具,其他必要之器材及設備應視運動項目之性質備置,規 格與數量應符合運動規則規定及教學需要。 各運動項目所需之具體設備標準由省(市)教育廳(局)依據前項規定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