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立法理由〕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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