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復健治療。
四、毒品檢驗。
五、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前項各款之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第一項各款所定各種戒癮治療之方式,性質上應屬戒癮治療之內
容,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方式」均修正為「內容」。
三、又隨著成癮防治領域之發展,戒癮治療之內容亦日趨多元,爰修正第
一項第三款,並參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治療項
目,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另毒品檢驗除為完成戒癮治療之檢驗方法
外,亦為戒癮治療內容之一部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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