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組分四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國家準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正
      字標記之審核及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之編校、刊行及其他有
      關國家標準推行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
      鐵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
      改、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業、紡織工業、礦業、陶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
      、修改、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掌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
      品質管制、包裝、普通及雜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
      、解釋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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