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
    國家標準調和之規劃、正字標記之審核與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
    之編校、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之推行與國際合作事項。
二、第二科: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及通信、機動車及航
    太工程、鐵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
    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程、紡織工程、礦業、陶業、環境保護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
    、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
    質管制、物流與包裝、一般及其他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
    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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