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
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