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或申請單,格式由本公司
置備,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經審查通過後,通
知申請人依本規章有關規定辦理應辦手續並繳付各項費用。
申請用電事項得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郵遞方式辦理。
如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平
方公尺者,須事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本公司檢討供電引接方式後
始通知申請人辦理正式申請用電手續。
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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