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
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
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
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相互承認協議( 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
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立法理由〕
一、依據度量衡法第二十九條「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
    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
    式認證。」之規定,增列核准之情形,以為完整。
二、考量與國際接軌之國內認證機構表達方式,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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