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填具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及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
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商,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及驗證作業相關規定,由標準檢驗局依各類管理系統
驗證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