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河建造物機關(構)應依輕重緩急,於申請許可前,將重(復)建初步 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並通知經濟部水利署。 前項重(復)建初步構想書應包括重(復)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 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復)建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