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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 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歸級列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 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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