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依本辦法申請獎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增僱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二、增僱人員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每人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
三十二小時,身心障礙者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三、增僱人員與中小企業代表人間無三親等內血親關係。
四、為增僱人員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增僱之人
員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資格者,應為其投保其他職業災害保險或
意外險。
五、於獎助備案前六個月內,無非法解僱人員或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發
生。
六、同一增僱人員於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
相關獎助或津貼。
七、業依增僱人員所檢附,由勞工保險局出具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查
核增僱人員於申請獎助備案時為未投保勞工保險。
八、增僱人員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到職。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內容,應以承諾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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