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災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
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得予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原由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
計收。
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第一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應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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