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 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得予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原由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 計收。 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第一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應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