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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區工程處之等別及員額,依第七條之規定。 各區工程處之設立、應適用之等別及其變更,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立法理由〕
明定各區工程處依組織規模分等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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