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
  察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及工務辦理情形及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
      之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
      。
  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營業目標查核、所屬構構自檢工作複核及監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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