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
察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及工務辦理情形及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
之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
。
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營業目標查核、所屬構構自檢工作複核及監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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