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務段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六、電訊器材檢驗。
  七、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十、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一、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十二、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十四、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五、與段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擬辦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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