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
、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
得整併之:
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立法理由〕
一、考量非公務機關大小規模差異,組織型態不盡相同,尚難作統一規範
    ,爰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所採行之安全措施
    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爰規定非
    公務機關得參酌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
    項,參考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適宜並符合比例原則之安全措施,據以執行。
二、考量非公務機關為數眾多,為使公務機關於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有
    所適從,明定非公務機關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包括之事項,並保
    留彈性空間,非公務機關得依個別情況,於必要時整併第二款各目之
    相關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