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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