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發給證明書,按定期徵收者, 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證明書第一次列印日或船舶實際出港日起算四個月 ,列印日晚於實際出港日者,以實際出港日為有效期間之起算日;按航次 逐次徵收者,限當航次有效。 前項證明書有效期間內,遇有船舶變更國籍、船名、船舶所有人、經理人 或其代理人時,仍屬有效。
定期與按航次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證明書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