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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 資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 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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