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
一、遊艇人員配額:
    (一)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總噸位未滿
          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但總噸位未
          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乘客定
          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
          手二人。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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