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航空站依下列規定之一分配回饋金:
一、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市、區)或村(裡)為單位
    ,依據土地面積、戶口數、人口數、噪音量、上一年度執行情形或其
    他因素為權重計算分配之。
二、分配公式:噪音防制區內村(裡)之回饋金=

                            (該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
                            (戶口數比例)
      航空站提撥之回饋金 × ──────────────────
                            Σ(各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
                            ×(戶口數比例)

權重-一級噪音防制區比二級噪音防制區比三級噪音防制區等於五比二十
五比七十。
面積比例-該村(裡)之土地面積/各級噪音防制區之土地面積總和。
戶口數比例-該村(裡)之戶口數/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數總和。
特等航空站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之分配額度,其
合計所佔比例不得低於每年可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各航空站回饋金百分之五
,其中鄉(鎮、市、區)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
三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