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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 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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