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
  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