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接管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
  。
  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對
  接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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