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
  原則,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
      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
  (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
  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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