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
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六條醫療業務之範圍及其
特定訓練。
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擬訂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
四、定期檢討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
質。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應就前項第三款擬訂之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
業程序,予以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移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移列修正,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應就
委員會擬定之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予以核定後,並
公告周知且據以執行。
三、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文字,參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修正為預立醫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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