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藥商運銷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立法理由〕
除第二條及前條檢查外,仍有另實施不定期檢查之必要,爰予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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