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開下列事
項:
一、產品名稱。
二、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三、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五、回收原因。
〔立法理由〕
定明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得予以公布回收化粧品之相關資訊,以
維護民眾知的權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