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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者,徵用機關於收受生產設備後,應即 填發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交予生產設備之 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並作為補償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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