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形者,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
軍人比率等項目及基準,得經評選,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發給新臺幣六萬
元至四十萬元獎勵金。
機構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者,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一項獎勵評選項目、基準及申請時間等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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