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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凡在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等學校肄業,經自修而自認具 有高中、國中畢業程度者,均可申請報考學力鑑別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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