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國軍退除役官兵凡在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等學校肄業,經自修而自認具
  有高中、國中畢業程度者,均可申請報考學力鑑別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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