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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未依第三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 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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