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研發成果者,應
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管理運用歸屬其所有之研
發成果。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
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
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第一項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
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
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
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為完備研發成果管理機制,分款明定其應包含之事項,
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規範指定管理單位管理研發成果。
(二)第二款規範研發成果維護、終止維護之程序,包括紀錄管理及定
期盤點。
(三)第三款規範應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
程。
(四)第四款規範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之機制及作業程序應包
含事項。
(五)第五款規範文件保管應包含事項。
(六)第六款規範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應單獨列帳管理。該研發成果
支出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
支出之相關費用。
(七)第七款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修正排除國有財產法第
五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應經行政院核准、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
意始得出售之限制,明定應配套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
估程序;其中價格之評估,應包含股權之數量、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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