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農產品平準基金之程序如左:
  一、第一類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基金:由申請機關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經主管機關同
      意後,轉請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類基金:由業者擬具捐助暨組織章程,依成立財團法人有關規
      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組織之董
      、監事名額,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農產品平準基金,如為事實需要,得於申請設置或辦理
  補正時敘明理由,由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核准委託其他政府機關監督管
  理。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受委託管理機關提供其管理基金之執行情形及
  有關資料。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其設置內容如有變更,應依第一項規定程序
  申請核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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