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
      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
      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
      者。
  二、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
      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
      設施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
      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