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區分:
    (一)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名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名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
    (三)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遣返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前項第一款規定施
行前死亡或失蹤者,其給付之保險金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次係全案修正,且自發布日施行,已無於序文定明保險金額基準日
    期之必要,爰予刪除。
二、為提高漁民從事漁業生產安全保障,強化照顧漁民之福利政策,爰修
    正第一款規定,將被保險人死亡、失蹤之保險金額提高至每名新臺幣
    二百萬元。
三、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四、為避免本次修正提高第一項第一款保險金額後,漁民對於適用新、舊
    法規產生疑義,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施行前死
    亡或失蹤者,其保險金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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