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
    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
    場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將第二款「記錄」修正為「紀錄」,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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