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電臺應全天候守聽,當接收漁船海難呼救訊息,應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
  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主管機關、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漁船轄屬區漁會。
  前項所定各救援機關、中心接獲漁船海難通報,應依權責指揮派遣航空
  器或艦艇前往救援,並將救援措施透過電臺通知遇難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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