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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 二、北長鰭鮪組:以八艘為限。 三、南長鰭鮪組:以三十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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