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寵物植入晶片,並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頸牌規定之刪除,爰將本條有關登
記機構應將寵物編號、將頸牌懸掛於寵物頸項上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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