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依下列方式投保,經保險人同意後,簽訂家畜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之會員或社員:填具要保書,向所屬農會
    或農業合作社投保。但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
    ,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二、要保人非農會會員或農業合作社社員之家畜飼養戶:填具要保書,向
    飼養場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但飼養場所在地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
    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者,以要保人基於管理或提供土地予被保險人
作為飼養場飼養家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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